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903号
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梓光与被告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高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梓光支付货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高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