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69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池栋昌: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友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诉讼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池栋昌对上诉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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