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79号
李中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金10300元及违约金(以1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被告李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百优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李中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