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24号
浦口区存库蔬菜销售中心:
本院对原告江北新区从顺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浦口区存库蔬菜销售中心、闫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浦口区存库蔬菜销售中心、闫春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北新草本乐从顺食品经营部货款538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5385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北新区从顺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93元,由被告浦口区存库蔬菜销售中心、闫春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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