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文昌诉被告郭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269号

郭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123000元(自被告停止付息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强制执行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