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69号
郭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123000元(自被告停止付息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和强制执行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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