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杨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4)苏0111民初4031号之二

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永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