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64号

胡家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铂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设备(IPhonel3promax256G)买断款7532.8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买断款7532.8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年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