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28号
季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季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465.29元及利息;(截止2023年10月9日利息为14221.55元,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最高债权额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2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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