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杜佳豪诉被告胡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784号

胡其茂: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豪与被告胡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其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佳豪归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3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胡其茂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