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23号
张宋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被告徐春丽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春丽、张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金100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8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按照月综合费率0.55%、月利率0.25%计算至2023年7月26日止);二、被告徐春丽、张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按月利率0.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徐春丽、张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徐春丽、张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0元;五、驳回原告江苏佳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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