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23号
徐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顺康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徐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3060.11元及利息2599.78元(以23060.11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599.78元)合计25659.89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