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华秀诉被告刘立娣、陈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79号

刘立娣、陈正福:

本院受理原告夏华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2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房屋装璜经济损失8万元;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