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79号
刘立娣、陈正福:
本院受理原告夏华秀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返还原告房款人民币26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房屋装璜经济损失8万元;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