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闫永山诉被告文太秀、沈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37号

文太秀、沈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永山与被告文太秀、沈立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18696元及利息(以1869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