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4404号
许正东:
本院受理原告方宁与被告南京威尔舒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许正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382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