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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诉被告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629号

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与被告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永天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支付租金155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5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安祥建筑机械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