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06号
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江建华、韩宗香:
本院受理原告谢亚伟与被告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华、第三人韩宗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辞去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不再担任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第三人按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另选举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南京凤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