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吉翠诉被告蒋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18号

蒋书才:

本院受理原告杨吉翠诉被告蒋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1943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暂计至2024年6月1日,实际金额以实际给付之日另行计算),总计86430元;2、判令本案全部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