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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刘明、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382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与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明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75523.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21.13元,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刘明支付律师费54000元;2.判令原告对南京市浦口区台南路10号四季嘉园14幢2单元205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二十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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