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80号
卢志华、毛可霞:
本院受理原告万宏秀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万宏秀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42元;
二、被告毛可霞就原告万宏秀第一项损失与被告卢志华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万宏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卢志华、毛可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