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88号
李付才、李杰、李艳、王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宗兵诉被告李付才、李杰、李艳、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付才、李杰、李艳、王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宗兵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1月17日的利息为656987.07元,并自2024年1月18日起以1410000元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付才、李杰、李艳、王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宗兵律师费80000元;三、驳回原告杨宗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84元,由原告杨宗兵负担1662元,由被告李付才、李杰、李艳、王永飞负担2832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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