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44号
叶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荣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荣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60元、运费2500元,合计7860元;二、被告叶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荣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86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荣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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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