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32号
刘飞、南京汐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庆祖尧与被告刘飞、南京汐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清空租赁房屋中的物品;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0月20日之后的房租和水电费共10000元整。】、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