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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胡生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327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胡生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胡生四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