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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广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563号

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广隆汽车配件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5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254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九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