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010号
郑申:
本院受理原告张乾海诉被告郑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乾海借款本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为元基数,自2024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以2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张乾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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