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46号
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顾海祥诉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海祥劳务费111400元;二、被告高波对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南京波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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