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成山诉被告李志平、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60号

李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赵成山诉被告李志平、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成山各项损失合计371114.73元;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000元;三、驳回原告赵成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鉴定费2960元,合计5284元,由原告赵成山负担53元,由被告徐州德尔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31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