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280

张华、李会俊、严长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安宇土石方工程部与被告张华、李会俊、严长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挖机租赁款等各项费用38675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