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0号
兰英、肖庆宁、兰洋:
本院受理熊一彪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熊一彪支付616269.2元。案件受理费18666元,由原告熊一彪负担2233元,被告兰英负担164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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