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0111民初4255

陈宝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38883元;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公摊水电费1366.4元;3、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以上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缴清全部费用之日止,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应付违约金为7108.11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47357.51元。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八月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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