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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浦口区丽景轩私房菜馆诉被告张海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143号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丽景轩私房菜馆与被告张海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浦口区丽景轩私房菜馆支付餐饮服务费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海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