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1196号
赵传生:
本院对原告陈国香与被告赵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国香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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