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国香诉被告赵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1196号

赵传生:

本院对原告陈国香与被告赵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传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国香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