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丁禹诉被告靳修南、陈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175

靳修南、陈海能

本院对原告丁禹与被告靳修南、陈海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3175号民事判决被告靳修南、陈海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禹支付货款50000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靳修南、陈海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