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617号
徐春红、葛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春红、葛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春红、葛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506858.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息期间计付,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徐春红、葛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31000元;三、如被告徐春红、葛国富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199号06幢二单元107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940元,由被告徐春红、葛国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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