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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东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8-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947号

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3757.26元、公共能源费25001.93元,共计118759.1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386.0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以106681.9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以118759.1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二、被告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东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03394.9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3394.98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东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被告南京北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