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月林诉被告余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4163

余道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林与被告余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