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163号
余道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林与被告余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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