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38号
胡其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浦泉城工贸总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1541元及利息(以2154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