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31号之一
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结算费用共计72216.4元(包括租金、运费、定损费);2.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结算费用的逾期违约金10904元(以7221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后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4.被告杨文刚就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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