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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杨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031之一

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杨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结算费用共计72216.4元(包括租金、运费、定损费);2.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结算费用的逾期违约金10904元(以72216.4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24年4月29日,后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南京恩川仁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4.被告杨文刚就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