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95号
陈贤丽:
本院受理原告方玲诉被告陈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6800元;3.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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