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方玲诉被告陈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95

陈贤丽:

本院受理原告方玲诉被告陈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6800元;3.诉讼费及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九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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