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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宋家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57

宋家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宋家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家成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59033.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9年7月23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五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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