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177号
张旺、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徐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176369元(以本金85万元,按月息1.2%(逾期月息1.21%),暂时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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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