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桂花冉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洁诚家庭农场、陈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657号

南京市浦口区洁诚家庭农场、陈诚:

本院受理原告胡桂花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劳务报酬37164元及逾期利息(以37164元为基数,按LPR从2023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4月15日,暂计1181.7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