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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门物资回收商店强制清算申请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日期:2024-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强清3号


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苏0111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市浦口区供销合作总社对南门物资回收商店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苏0111强清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亚太鹏盛苏税讯通税务师事务所(南京)有限公司组成南门物资回收商店清算组。

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门物资回收商店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2602室;联系人李景鹏;电话:18751858780)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南门物资回收商店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追收。

三、南门物资回收商店的清算义务人(包括股东、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其管理和占有的财产、印章及账簿、账册、证照、文书等全部资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