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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2210

杨友成: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钱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250000元及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钱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乡缘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律师代理费125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合计12900元;3、被告杨成虎、杨友成对被告钱翠红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996元,保全费2086元,合计8082元,由被告钱翠红、杨成虎、杨友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