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19号
王化瑞: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玉之宝建材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王化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化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口区玉之宝建材五金销售中心货款838元;
二、驳回原告浦口区玉之宝建材五金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浦口区玉之宝建材五金销售中心负担39元,被告王化瑞负担1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