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43号
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生、王晓君与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别具一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销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3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2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别具一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男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或判令赔偿原告180000)并限期退还原告装修款36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至退还完结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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