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新生、王晓君诉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别具一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643

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生、王晓君与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别具一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委托代销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3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周松、南京桔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2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别具一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男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或判令赔偿原告180000)并限期退还原告装修款36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至退还完结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