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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源坤典当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诉被告李严典当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469

李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源坤典当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与被告李严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当金人民币3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月综合费用(暂算至2024年3月6日为人民币38480元,自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月综合费以尚欠的当金人民币370000元为基数,按月费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并质押的车牌为苏A781B5路虎车辆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后的价款在上述1-3项诉请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足额清偿的当金及综合费用、律师费由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