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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212号

刘爱雨: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爱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218.93元、利息2904.98元,以及以借款本金33218.9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的逾期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被告刘爱雨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五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