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815号
施永顺:
本院受理原告林峰与被告施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永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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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