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794号
姚寅秋、沈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顾炳华诉被告姚寅秋、沈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姚寅秋支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348925元(以本金85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合计11989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沈玉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实现被告沈玉萍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90号12幢501室房产的抵押权时具有优先受偿性;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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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